软件正版化相关政策及条例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国家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复制品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二、《企业软件正版化使用手册》
国家九部委编写的《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手册》明确指出:软件正版化,指软件终端用户购买正版软件,代替原来安装的非法产品。这里所说的正版软件,既 包括外国软件,也包括国产软件。软件终端用户,尤其是企业终端用户需更换何 种正版软件,由企业自己决定。某些国外软件企业错误的认为,终端用户原来非 法安装了什么公司的产品就 一定要购买同一公司的正版产品,否则即使安装了其 他公司的软件,特别是国产软件,也不算正版化。 从国家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角度出发,企业只需要购买了正版软件产品,并 删除非法产品,无论该产品与之前非法安装的是否属于同一个公司的产品,都属 于正版化。
三、国资委企业正版化
国资委出台文件明确指出,建设的信息系统要兼容国产软件,并积极开展国产软件的应用,在保障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国产软件,将推进使用正版软件作为信息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与企业信息化发展紧密结合,通过软件正版化促进企业信息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