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有限公司与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xxx有限公司与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0-03-12

案号

(2016)渝0112民初17495号

(2018)渝01民终470号

裁判要旨

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开发需要遵循xx公司制定的基本规则,因此微信公众号的页面设计在要素的选择、结构的安排、栏目的功能以及菜单的名称上会受到限制,个体的创作空间有限,其表达方式通常不具有独创性,一般不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推荐理由

网页的版式设计在以往的案件中多被作为汇编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基于手机终端开发的诸如微信公众号等程序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如果能,是作为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还是对其显示的页面进行单独保护?如果给予保护,又如何对权利人的权利和公众利益进行平衡?本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思考。

案情介绍

有线公司针对智能EPG系统建设发布招标文件,xx公司与xx公司均参与投标,xx公司最终中标。腾讯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开发者文档》中陈述“自定义菜单最多包括3个一级菜单,每个一级菜单最多包含5个二级菜单”。

微信公众号“看客影视”的账号主体为xx公司。该公众号首页底端的三个菜单栏自左向右依次为“功能”“微电视”和“看客中心”。其中“功能”的子菜单显示为“云相册”“遥控器”和“全网搜索”;“看客中心”的子菜单显示为“平台帮助”“意见反馈”“APP下载”和“扫一扫”;点击“搜索”,该公众号推送一条信息,内容为“您好,请在聊天对话框中输入搜索关键字如:片名、主演、导演、类型或者片名首字母,即可搜索影片。同时支持微信语音搜索影片。”点击“意见反馈”,微信公众号进入标题为“意见反馈”的页面,内容分为反馈类型、联系方式、意见反馈三项。点击“微电视”进入标题为“看客影视”的页面,导航栏自左向右依次为“推荐”“直播”“分类”“我的”及搜索键,点击“推荐”,页面自上而下依次显示为:一个影视作品的图片及名称,“当前热播”“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纪录片”等栏目,每个栏目下并排显示三个影视作品的图片及名称。点击“直播”,下又分为“央视”“卫视”“地方台”“电视剧”“综艺”和“新闻”栏目,其中,“央视”栏目下显示对应的央视频道并显示该频道的LOGO及当前播放的节目名称。

微信公众号“来点微电视”的账号主体为xx公司,该公众号首页菜单栏及对应子菜单显示内容与“看客影视”基本相同。点击“微电视”子菜单进入标题为“来点微电视”页面,该页面与“看客影视”对应页面显示内容基本相同。xx公司认为xx公司和xx公司使用了其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遂提起诉讼。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的页面设计一般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平台的开发需遵循xx公司对微信公众平台的基本设定,一方面,单个菜单是根据功能的需要而设定的,其名称均为单词或词组,是对该菜单功能的高度浓缩介绍,因其思想与表达重合,故单个菜单栏不具有独创性;另一方面,由于手机端屏幕不同于电脑端屏幕,其可供布局的空间有限,故xx公司对每级菜单的数量均进行了限制,在每级菜单数量有限的前提下对多个菜单的排列组合也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罗列,不能体现设计者独特的思想,也不具有独创性。就本案而言,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电视除了直播功能外还有点播功能,因此按照“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纪录片”等对点播内容进行分类介绍、按照“央视”“卫视”“地方台”等对直播内容进行分类均属于通常分类标准,xx公司对上述页面构成要素的选择均具有普遍通用性,不具有独创性。再者,由于手机端屏幕的局限性,手机端视频网站内容自上而下显示均为一张大图,剩下的并排两张或三张小图,这种排列方式也较为普遍,不具有可以加以保护的独创性。综上,xx公司主张的上述页面也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xx公司不能禁止他人在设计公众号时使用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否则会违背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从而损害公众的利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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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23:39:40 来源:

案号

(2016)渝0112民初17495号

(2018)渝01民终470号

裁判要旨

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开发需要遵循xx公司制定的基本规则,因此微信公众号的页面设计在要素的选择、结构的安排、栏目的功能以及菜单的名称上会受到限制,个体的创作空间有限,其表达方式通常不具有独创性,一般不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推荐理由

网页的版式设计在以往的案件中多被作为汇编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基于手机终端开发的诸如微信公众号等程序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如果能,是作为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还是对其显示的页面进行单独保护?如果给予保护,又如何对权利人的权利和公众利益进行平衡?本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思考。

案情介绍

有线公司针对智能EPG系统建设发布招标文件,xx公司与xx公司均参与投标,xx公司最终中标。腾讯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开发者文档》中陈述“自定义菜单最多包括3个一级菜单,每个一级菜单最多包含5个二级菜单”。

微信公众号“看客影视”的账号主体为xx公司。该公众号首页底端的三个菜单栏自左向右依次为“功能”“微电视”和“看客中心”。其中“功能”的子菜单显示为“云相册”“遥控器”和“全网搜索”;“看客中心”的子菜单显示为“平台帮助”“意见反馈”“APP下载”和“扫一扫”;点击“搜索”,该公众号推送一条信息,内容为“您好,请在聊天对话框中输入搜索关键字如:片名、主演、导演、类型或者片名首字母,即可搜索影片。同时支持微信语音搜索影片。”点击“意见反馈”,微信公众号进入标题为“意见反馈”的页面,内容分为反馈类型、联系方式、意见反馈三项。点击“微电视”进入标题为“看客影视”的页面,导航栏自左向右依次为“推荐”“直播”“分类”“我的”及搜索键,点击“推荐”,页面自上而下依次显示为:一个影视作品的图片及名称,“当前热播”“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纪录片”等栏目,每个栏目下并排显示三个影视作品的图片及名称。点击“直播”,下又分为“央视”“卫视”“地方台”“电视剧”“综艺”和“新闻”栏目,其中,“央视”栏目下显示对应的央视频道并显示该频道的LOGO及当前播放的节目名称。

微信公众号“来点微电视”的账号主体为xx公司,该公众号首页菜单栏及对应子菜单显示内容与“看客影视”基本相同。点击“微电视”子菜单进入标题为“来点微电视”页面,该页面与“看客影视”对应页面显示内容基本相同。xx公司认为xx公司和xx公司使用了其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遂提起诉讼。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的页面设计一般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平台的开发需遵循xx公司对微信公众平台的基本设定,一方面,单个菜单是根据功能的需要而设定的,其名称均为单词或词组,是对该菜单功能的高度浓缩介绍,因其思想与表达重合,故单个菜单栏不具有独创性;另一方面,由于手机端屏幕不同于电脑端屏幕,其可供布局的空间有限,故xx公司对每级菜单的数量均进行了限制,在每级菜单数量有限的前提下对多个菜单的排列组合也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罗列,不能体现设计者独特的思想,也不具有独创性。就本案而言,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电视除了直播功能外还有点播功能,因此按照“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纪录片”等对点播内容进行分类介绍、按照“央视”“卫视”“地方台”等对直播内容进行分类均属于通常分类标准,xx公司对上述页面构成要素的选择均具有普遍通用性,不具有独创性。再者,由于手机端屏幕的局限性,手机端视频网站内容自上而下显示均为一张大图,剩下的并排两张或三张小图,这种排列方式也较为普遍,不具有可以加以保护的独创性。综上,xx公司主张的上述页面也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xx公司不能禁止他人在设计公众号时使用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否则会违背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从而损害公众的利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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