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xxx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来源:2020-03-23

【基本案情】

xxx等4人系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

2016年开始,被告人xxxxxx曹县通过网络、微信联系上下家的方式倒卖假冒江小白系列品牌白酒及假冒RIO品牌鸡尾酒,并从2018年4月开始从被告人xxx处购进xxx在天津北辰区私自灌装的假冒江小白品牌白酒。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北京经营网店的被告人xxxxxx夫妇多次从沙明处购买以上两种假冒酒品在网上销售。经梳理网上销售记录、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xxx销售金额达199万余元,xxx妇二人销售金额达293万余元,xxx生产的假冒江小白酒金额达62万余元。案发后,从4人处共查获假冒江小白品牌白酒4325瓶、假冒RIO品牌鸡尾酒3503瓶、假冒江小白品牌白酒的瓶身纸套及瓶标共计5352份、假冒RIO品牌鸡尾酒外包装箱146个、假冒江小白品牌白酒空瓶1440个及封口机、散装白酒等大量制假工具及原料。

【诉讼过程】

本案由重庆市x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x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7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xxx检察院依法延期、退查后,于2019年9月2日,以xxxxxxx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x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重庆市江津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xxx法院判决xxx等3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至150万元;x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评析】

1.用好“两法衔接”平台,切实加强立案监督。本案是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发现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犯罪线索。xxx食药监局在辖区一超市检查发现有销售假冒重庆知名品牌江小白白酒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与食药监部门的定期走访、主动翻阅查询其行政执法登记,发现该案可能涉嫌犯罪,建议区食药监局将该线索移送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2、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精准办案。针对该案是一起跨地域的、利用网上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检察机关派员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案情,明确打击范围及取证方向,指导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先行提取电子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最终将打击范围锁定为包括制假、中间商、终端零售商在内的整个制假售假链条。充分发挥捕诉合一的优势,在审查逮捕阶段,针对收集的证据中淘宝、支付宝销售记录不完善、商标权部分权利不明等关键证据问题,详细列出补侦提纲,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夯实证据基础,保障案件质量。

3.严格落实宽严相济,依法区别对待。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涉嫌在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向犯罪嫌疑人沙明销售假冒的江小白系列白酒,后经流转倒卖至重庆江津、湖南怀化等地,销售金额约160万余元,遂建议公安机关完善相关证据后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提起公诉时,适用认罪认罚,不仅对被告人应该判处的主刑提出量刑建议,而且加强对其侵权违法获利的追缴,提出相应金额罚金刑量刑建议。坚持实事求是,区分xxx夫妻二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对在经营中仅负责收发货,未实际参与网络销售运营及收付款等工作的丈夫汪俊依法认定为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对各被告人主刑、附加刑的量刑建议均获得法院判决全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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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0-03-23 12:09:37 来源:

【基本案情】

xxx等4人系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

2016年开始,被告人xxxxxx曹县通过网络、微信联系上下家的方式倒卖假冒江小白系列品牌白酒及假冒RIO品牌鸡尾酒,并从2018年4月开始从被告人xxx处购进xxx在天津北辰区私自灌装的假冒江小白品牌白酒。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北京经营网店的被告人xxxxxx夫妇多次从沙明处购买以上两种假冒酒品在网上销售。经梳理网上销售记录、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xxx销售金额达199万余元,xxx妇二人销售金额达293万余元,xxx生产的假冒江小白酒金额达62万余元。案发后,从4人处共查获假冒江小白品牌白酒4325瓶、假冒RIO品牌鸡尾酒3503瓶、假冒江小白品牌白酒的瓶身纸套及瓶标共计5352份、假冒RIO品牌鸡尾酒外包装箱146个、假冒江小白品牌白酒空瓶1440个及封口机、散装白酒等大量制假工具及原料。

【诉讼过程】

本案由重庆市x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x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7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xxx检察院依法延期、退查后,于2019年9月2日,以xxxxxxx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x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重庆市江津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xxx法院判决xxx等3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至150万元;x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评析】

1.用好“两法衔接”平台,切实加强立案监督。本案是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发现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犯罪线索。xxx食药监局在辖区一超市检查发现有销售假冒重庆知名品牌江小白白酒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与食药监部门的定期走访、主动翻阅查询其行政执法登记,发现该案可能涉嫌犯罪,建议区食药监局将该线索移送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2、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精准办案。针对该案是一起跨地域的、利用网上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检察机关派员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案情,明确打击范围及取证方向,指导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先行提取电子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最终将打击范围锁定为包括制假、中间商、终端零售商在内的整个制假售假链条。充分发挥捕诉合一的优势,在审查逮捕阶段,针对收集的证据中淘宝、支付宝销售记录不完善、商标权部分权利不明等关键证据问题,详细列出补侦提纲,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夯实证据基础,保障案件质量。

3.严格落实宽严相济,依法区别对待。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涉嫌在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向犯罪嫌疑人沙明销售假冒的江小白系列白酒,后经流转倒卖至重庆江津、湖南怀化等地,销售金额约160万余元,遂建议公安机关完善相关证据后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提起公诉时,适用认罪认罚,不仅对被告人应该判处的主刑提出量刑建议,而且加强对其侵权违法获利的追缴,提出相应金额罚金刑量刑建议。坚持实事求是,区分xxx夫妻二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对在经营中仅负责收发货,未实际参与网络销售运营及收付款等工作的丈夫汪俊依法认定为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对各被告人主刑、附加刑的量刑建议均获得法院判决全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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