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等2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xxx系贵州xxx家具有限公司负责人,xxx系xxx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6年5月31日,xxx因所属公司资质不达标,遂挂靠四川xxx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司)参加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匀东公司)酒店专用床项目投标活动并中标。投标文件载明:使用缘梦圆床垫303张,报价392468元。同日,xxx公司与xxx公司签订家具订购合同。xxx明知重庆xxx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缘梦圆公司)的“缘梦圆”商标系注册商标,为节约成本,遂委托广东佛山xxx床垫厂经理张某某生产粘贴“缘梦圆”商标的床垫。张某某采购了生产床垫的面料并制作了“缘梦圆”商标,但因生产规模小不能按时交付床垫,只将面料和“缘梦圆”商标交付xxx。xxx又联系到广东xxx家具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司)总经理助理xxx,告知其生产床垫303张,由xxx提供布料和商标,xxx予以同意。其后,xxx公司在未经缘梦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了粘贴“缘梦圆”商标的床垫303张,并交付给伍远东。
【诉讼过程】
本案由重庆市xxx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和x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机关调解,xxx向xxx公司赔偿24.5万元,取得xxx公司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xxx代表所属公司向xxx公司赔偿14万元,取得xxx公司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重庆市xxx区检察院依法延期、退查后,于2019年10月10日,以x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作出微罪不起诉处理。同年10月21日,重庆市xxx区检察院以被告人x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重庆市xxx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的量刑建议。2019年11月6日,重庆市xxx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评析】
1.被害单位住所地应当作为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隐蔽,往往存在调查难、取证难、维权难问题,被害单位往往发现知识产权受侵犯线索,却因取证不及时不到位而陷于维权困难的境地。本案中,被侵犯注册商标的重庆缘梦圆公司所在的铜梁区并非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等,侦查机关对“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认识有分歧,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研究管辖权问题。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一条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认为重庆市铜梁区系被害单位住所地,就是商誉受损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虽然本案多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但由被害单位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在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审查起诉和审判上形成合力,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遂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意见,明确铜梁区公安局有管辖权,建议根据涉案人员的具体行为及所起作用确定打击范围,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查明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2.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正确把握界限尺度,全面保护涉案企业合法权利。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当事双方矛盾突出,被害单位强烈要求严厉打击。如果就案办案直接起诉,一方面可能造成涉案人员不服判罚,加深其与司法机关和社会的对立,达不到教育和预防犯罪目的;另一方面可能造成被害单位受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关系难以恢复,涉案单位也可能受到刑法处罚。对此,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积极调解化解矛盾,促使涉案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认罪认罚。经检察机关调解,xxx向xxx公司赔偿24.5万元,xxx向xxx公司赔偿14万元,均取得xxx公司谅解,被害单位在“打假”维权中获得应有的经济赔偿。同时,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案人员提出轻缓化的量刑建议,教育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