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出版社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xxx会计培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教育培训机构在培训服务中提供盗版教材构成侵害发行权的行为
【裁判要旨】
教育培训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向学员提供盗版教材的,构成侵害作品发行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
重庆xxx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初级会计实务》(ISBN:978-7-5141-8628-4)于2017年12月出版第1版,系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xxx出版社出版、发行,xxx书店经销,定价42元,为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与xxx出版社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约定上述图书由xxx出版社依法享有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8年6月12日,重庆市xxx文化委员会在重庆市xxx会计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经营场所扣押了《初级会计实务》等6册图书。经鉴定,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出版物样品在内,共有5册图书为盗版图书,故该委员会认定xxx发行非法出版物,并依法对其做出没收非法出版物72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2日,xxx出版社以xxx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并使用了侵犯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盗版图书,其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xxx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渝0192民初14号判决:一、被告重庆市xxx会计培训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二、驳回原告xxx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首先,被告辩称其未销售或使用涉案盗版图书,但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且该辩称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的被告有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相悖,再结合被告系专门从事会计培训的营利性机构,涉案图书系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等事实,故被告的辨称不能成立。
其次,被告辩称被控侵权的图书来源于正规图书市场,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也难以认定其在采购被控侵权的图书时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被告系营利性的培训公司,其将被控侵权的图书用于教学,属于商业性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正版图书的发行权,理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重庆市xxx文化委员会已对查处的侵权图书予以没收,原告在庭审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权图书,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图书的请求,已经实现,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因此,本院根据涉案图书的类型、价值,被告侵权行为性质、范围、后果,并综合考虑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酌情主张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