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题材书籍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以三国时期司马家族为主角,描述其厚积隐忍,夺取政权的过程,创作了长篇小说《司马懿吃三国》《司马昭定三国》。被告张某在李某之后完成长篇小说《正说司马家·老子司马懿》《正说司马家·儿子司马昭》,《正说司马家·老子司马懿》与《司马懿吃三国》中完全相同内容有965处共计116,002字(完全相同是指书中情景、文字、顺序、标点符号等方面完全一致),实质性相似的内容有133处共计16,874字(实质性相似是指书中文字、顺序、标点仅机械删减、替换原告作品中的少量表述,其余部分都相同),《正说司马家·儿子司马昭》与《司马昭定三国》中完全相同内容有436处共计53,072字,实质性相似的内容有42处共计3544字。张某在创作完成后将被控侵权书籍的相关著作权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则授权出版公司制作与发行侵权电子书,当当公司在获得出版公司授权后,即在其网络平台销售侵权电子书。原告李某在两案中认为五名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销售侵权电子书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对纸质侵权书籍的复制、销售等侵权事实已另案起诉。
裁判结果:重庆xxx法院认为,本案中《正说司马家·老子司马懿》《正说司马家·儿子司马昭》的作者和纸质书籍的出版商没有直接实施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也未授权他人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作者对《司马懿吃三国》《司马昭定三国》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制作侵权电子书的出版公司和销售侵权电子书的电商平台未经授权,也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共同侵犯了作者对两部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结合案情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考虑到作者针对纸质侵权书籍另案起诉的事实,法院判决出版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20000元,电商平台对其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