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与x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xxx有限公司、x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xxx与x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xxx有限公司、x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0-03-23

裁判要旨:龙凤呈祥图案作为中国最为传统的文化符号,其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独创性,应当认定为美术作品。但该美术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被使用于商品外包装,由于侵权人的获利主要来自于自己的商品,而非来自于著作权人的作品,因此这种情况下主要应参考类似情况下的稿酬标准、合理许可费、转让费或设计费,并根据作品的独创性、作者的知名度、作品在产品中的显著性、侵权人的经营规模、范围、获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倍数下的赔偿额。

推荐理由:商品外包装装潢越来越被商家所重视。在设计外包装装潢时,应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本案对提醒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防止侵权赔偿,减少经营风险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案情简介:xxx系《龙凤呈祥喜庆花纹边框2012》作品的著作权人。x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与x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签订合同,委托xxx公司为新产品“黄鹤楼(祝福)”香烟设计包装。xxx公司未经xxx许可将其美术作品使用并印刷在香烟外包装上,卖给xxxxxx、重庆xxx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xxx百货)销售含有案涉龙凤呈祥图案的香烟构成侵权。xxx起诉xxxxxx公司、重庆xxx百货侵害著作权,请求:1.重庆xxx百货、xxx停止侵权行为;2.xxx将黄鹤楼(祝福)香烟及相关品宣物料召回、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并销毁该款香烟库存;3.重庆xxx百货、xxx在主流媒体说明侵权事宜消除影响并向xxx道歉;4.重庆xxx百货、xxx赔偿xxx人民币3200万元(其中侵权赔偿3000万元,律师费及合理开支200万元);5.诉讼费用由重庆xxx百货、xxx承担。xxx表示不请求xxx公司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内容:整个图案为长方形,上有龙凤图案。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符号,龙凤图案确实很多,夔龙纹、卷云纹的表现手法也属常见,但是本案的图案运用卷云纹来描绘龙凤,使龙凤形象更为空灵、抽象和生动;龙凤各占据长方形的左右一角,既有对称美又有细微变化;龙凤头部上扬、相对,作飞翔姿态且拱卫“2012”,与图案文字“二零一二龍鳳呈祥”相呼应;金色图案配红色衬底,加金色边框装饰,结构完整。整幅作品与既有图案相比,虽然借鉴了传统的表达方式,但融入了作者自己的构思而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因此,重庆市xxx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图案属于美术作品,原告xxx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xxx作为对涉案美术作品进行实际使用的生产者、销售者,同时亦是香烟烟标约定的著作权人,且对烟标设计图案进行了最后审定,理应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xxxxxx公司之间关于xxx公司承诺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约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xxx不得以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对抗权利人。关于赔偿金额问题,涉案作品被印制在烟标上成为香烟包装的一部分,烟盒只是香烟产品的包装物,xxx生产销售的是香烟而非涉案美术作品,故香烟的利润与本案侵权的违法所得显然不同,而购买香烟的影响因素与其价值贡献比例也不一样。参考类似情况下的稿酬标准、合理许可费、转让费或设计费,并根据作品的独创性、作者的知名度、作品在产品中的显著性、侵权人的经营规模、范围、获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额。重庆xxx百货销售的香烟有合法来源,且对涉案香烟已做下架处理,故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一、xxx、重庆xxx百货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xxx《龙凤呈祥喜庆花纹边框2012》作品的著作权;二、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x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三、驳回x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xxxxxx均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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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xxx有限公司、x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020-03-23 15:46:49 来源:

裁判要旨:龙凤呈祥图案作为中国最为传统的文化符号,其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独创性,应当认定为美术作品。但该美术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被使用于商品外包装,由于侵权人的获利主要来自于自己的商品,而非来自于著作权人的作品,因此这种情况下主要应参考类似情况下的稿酬标准、合理许可费、转让费或设计费,并根据作品的独创性、作者的知名度、作品在产品中的显著性、侵权人的经营规模、范围、获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倍数下的赔偿额。

推荐理由:商品外包装装潢越来越被商家所重视。在设计外包装装潢时,应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本案对提醒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防止侵权赔偿,减少经营风险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案情简介:xxx系《龙凤呈祥喜庆花纹边框2012》作品的著作权人。x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与x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签订合同,委托xxx公司为新产品“黄鹤楼(祝福)”香烟设计包装。xxx公司未经xxx许可将其美术作品使用并印刷在香烟外包装上,卖给xxxxxx、重庆xxx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xxx百货)销售含有案涉龙凤呈祥图案的香烟构成侵权。xxx起诉xxxxxx公司、重庆xxx百货侵害著作权,请求:1.重庆xxx百货、xxx停止侵权行为;2.xxx将黄鹤楼(祝福)香烟及相关品宣物料召回、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并销毁该款香烟库存;3.重庆xxx百货、xxx在主流媒体说明侵权事宜消除影响并向xxx道歉;4.重庆xxx百货、xxx赔偿xxx人民币3200万元(其中侵权赔偿3000万元,律师费及合理开支200万元);5.诉讼费用由重庆xxx百货、xxx承担。xxx表示不请求xxx公司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内容:整个图案为长方形,上有龙凤图案。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符号,龙凤图案确实很多,夔龙纹、卷云纹的表现手法也属常见,但是本案的图案运用卷云纹来描绘龙凤,使龙凤形象更为空灵、抽象和生动;龙凤各占据长方形的左右一角,既有对称美又有细微变化;龙凤头部上扬、相对,作飞翔姿态且拱卫“2012”,与图案文字“二零一二龍鳳呈祥”相呼应;金色图案配红色衬底,加金色边框装饰,结构完整。整幅作品与既有图案相比,虽然借鉴了传统的表达方式,但融入了作者自己的构思而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因此,重庆市xxx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图案属于美术作品,原告xxx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xxx作为对涉案美术作品进行实际使用的生产者、销售者,同时亦是香烟烟标约定的著作权人,且对烟标设计图案进行了最后审定,理应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xxxxxx公司之间关于xxx公司承诺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约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xxx不得以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对抗权利人。关于赔偿金额问题,涉案作品被印制在烟标上成为香烟包装的一部分,烟盒只是香烟产品的包装物,xxx生产销售的是香烟而非涉案美术作品,故香烟的利润与本案侵权的违法所得显然不同,而购买香烟的影响因素与其价值贡献比例也不一样。参考类似情况下的稿酬标准、合理许可费、转让费或设计费,并根据作品的独创性、作者的知名度、作品在产品中的显著性、侵权人的经营规模、范围、获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额。重庆xxx百货销售的香烟有合法来源,且对涉案香烟已做下架处理,故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一、xxx、重庆xxx百货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xxx《龙凤呈祥喜庆花纹边框2012》作品的著作权;二、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x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三、驳回x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xxxxxx均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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