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施行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7月31日17时讯(记者 张义)今(31)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在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召开,《实施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政府的人财物保障职责、明确文化主管部门牵头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明确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建设与服务标准、明确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标准与加强服务供给四个方面。
明确建设清单与服务标准
《实施办法》明确了根据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和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各级政府必须建设的设施清单和鼓励建设的设施清单。作为规定动作,市级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体育场馆、文化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区县(自治县)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基本服务规范。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根据设施的功能、用途,制定高于基本服务规范的服务标准。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意见反馈渠道,接受公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投诉;应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居民住宅区都应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实施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并且有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建。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在居民住宅开发建设中增加设置公共文化设施。
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或者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途的,由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使用公共文化设施若侵权应承担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参加公共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得有以下四种行为:损毁、破坏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物品;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违反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秩序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实施办法》规定,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