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物话百年第57期 | 1950年重庆市第二区政府发的结婚证书
民主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我国的婚姻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获得解放后,婚姻家庭关系也有迫切的摆脱封建制度、封建传统束缚的要求。

百物话百年第57期 | 1950年重庆市第二区政府发的结婚证书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1-07-20

【开栏语】

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联合重庆华龙网集团推出《百物话百年》栏目,精选100件馆藏文物进行阐释,讲诉中国共产党光辉历史,展现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

第五十七期:1950年重庆市第二区政府发的结婚证书

纸质,横38.3厘米,纵24.6厘米,2009年征集,封面印有“结婚证”、“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抚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等字样。内页有“互爱互助 团结进步”和重庆市第二区人民政府(现江北区)印章。现藏于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重庆博物馆),2013年3月被重庆市文物鉴定组定为三级文物。

民主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我国的婚姻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获得解放后,婚姻家庭关系也有迫切的摆脱封建制度、封建传统束缚的要求。早在1948年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就提出,解放战争已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如何抓住时机,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创建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成为中共中央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会议期间,中共中央将起草《婚姻法》这项光荣的任务交给了邓颖超等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同志来负责。1931年一本由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为《婚姻法》的起草提供了重要参考。经过历时两年的反复论证修改,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实施。

1950年婚姻法是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总结,是为适应全国解放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而制定。它开宗名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力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1950年《婚姻法》颁行以后,广大人民、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法律保障,旧婚姻家庭制度崩溃瓦解,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健康成长,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进一步得到确立。

(撰文/郑犁)

参考文献:

蓝全普著. 七十年法律要览[M]. 1997

联合出品:

重庆华龙网集团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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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07:00:00 来源:

【开栏语】

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联合重庆华龙网集团推出《百物话百年》栏目,精选100件馆藏文物进行阐释,讲诉中国共产党光辉历史,展现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

第五十七期:1950年重庆市第二区政府发的结婚证书

纸质,横38.3厘米,纵24.6厘米,2009年征集,封面印有“结婚证”、“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抚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等字样。内页有“互爱互助 团结进步”和重庆市第二区人民政府(现江北区)印章。现藏于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重庆博物馆),2013年3月被重庆市文物鉴定组定为三级文物。

民主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我国的婚姻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获得解放后,婚姻家庭关系也有迫切的摆脱封建制度、封建传统束缚的要求。早在1948年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就提出,解放战争已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如何抓住时机,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创建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成为中共中央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会议期间,中共中央将起草《婚姻法》这项光荣的任务交给了邓颖超等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同志来负责。1931年一本由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为《婚姻法》的起草提供了重要参考。经过历时两年的反复论证修改,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实施。

1950年婚姻法是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总结,是为适应全国解放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而制定。它开宗名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力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1950年《婚姻法》颁行以后,广大人民、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法律保障,旧婚姻家庭制度崩溃瓦解,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健康成长,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进一步得到确立。

(撰文/郑犁)

参考文献:

蓝全普著. 七十年法律要览[M].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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