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物话百年第95期 |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开栏语】
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联合重庆华龙网集团推出《百物话百年》栏目,精选100件馆藏文物进行阐释,讲诉中国共产党光辉历史,展现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
第九十五期: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纸质,长87厘米、宽67.7厘米。征集购买,现藏于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重庆博物馆)。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3月1日,毛泽东签署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实施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开启了我国人民民主选举制度的新时代。
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该法规定用各族人民普选的方法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省、县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依据选举法,1953年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普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各省市和自治区先后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计全国各地区、各单位共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千二百二十六人。这次规模空前的普选运动,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
此件藏品即是为配合普选工作,所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张贴页。 共10章66条,分总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附则。选举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规定体现了选举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奠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选举法的通过和公布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是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它增强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效能,进一步加强了人民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联系,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更臻完备。
撰文/张校
参考文献: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国家博物馆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图志(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09。
《中国选举制度渐趋成熟完善》,中国人大网2014年9月5日。
马菊英等主编:《中国革命史讲义》,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6.08。
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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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