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影视拍摄自律公约书
(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影视产业繁荣发展,根据《重庆市财政局、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重庆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关于支持重庆电影发展的若干意见》(渝财教[2015]74号)等相关要求,成立重庆市影视拍摄一站式服务平台,联合市级相关部门,依托市电影制片行业协会,开展影视拍摄一站式服务工作。重庆市电影制片行业协会是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负责组织本自律公约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本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条 为更好地开展影视拍摄协调相关工作,创建良好拍摄环境,促进本土影视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影视拍摄行业是指在重庆取景拍摄的摄制组的总称。
第四条 影视拍摄一站式服务平台内容:
(一)对接重庆相关市级行政单位协助摄制组开展作业;
(二)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完成片审查等服务工作;
(三)提供法务咨询、版权登记、保险推荐等服务工作;
(四)配合主管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制订重庆影视拍摄服务手册,积极推介市内影视基地及取景地等服务工作;
(六)协调设备器材、人才推介、剧组餐宿、车辆等服务工作;
(七)吸引影视基金资源,推动项目生产,促进交流合作;
(八)建立重庆影视服务功能性网站及移动应用APP;
(九)建立本土影片资料库;
(十)制定、实施本土影视拍摄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本公约秉承以遵纪守法、安全生产为基本原则,旨在督导在渝摄制组合法合规开展拍摄作业,宣传和提升重庆形象。
第六条 在渝摄制组须签订《重庆市影视拍摄自律公约书》并遵守本公约相关规定。
第七条 摄制影视剧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批准文书,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拍摄,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八条 严格遵守并配合平台实施的行政协调函专管员制度。为完善行政协调流程,规范摄制环境,避免一函多用等现象,以保障本土及来渝电影生产规范、有序的推进,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由一站式服务平台实施行政协调函专管员制度,监督各摄制组、外联团队规范作业。
第九条 摄制组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影视摄制。
第十条 从事影视摄制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摄制组在拍摄影视剧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摄制组在摄制过程中,应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摄制组,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 摄制组拍摄时应在相关单位指导下开展作业,避免引起混乱以及影响市民、游客正常出行和生活。摄制组工作人员总数超过50人以上应到拍摄辖区公安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摄制组应给组内各岗位工作人员购买相应保险,在摄制过程中做好安全预防措施。摄制组涉及爆破、烟火戏份拍摄,特效作业单位须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须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须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在保证安全无误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拍摄。
第十五条 摄制组拍摄中涉及无人机航拍使用,应严格遵守《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需经过严格申请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空域飞行拍摄。
第三章 承诺事项
第十六条 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各项自律条款。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拍摄,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并配合平台实施的行政协调函专管员制度。
第十八条 不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影视摄制。
第十九条 从事影视摄制活动时,严格遵守《自律公约书》规定的禁止拍摄内容,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摄制组,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
第二十一条 拍摄时在相关单位指导下开展作业,避免引起混乱以及影响市民、游客正常出行和生活。妥善应用行政协调函文件,不超越协调函授权工作范围的行为,不用于其它与拍摄无关的目的和事项,不出租、出借、买卖于其它摄制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要求购买人身和财产相应保险,在摄制过程中做好安全措施,提供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涉及爆破、烟火、无人机航拍等戏份拍摄,保证特效作业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须取得相关手续,经相关单位批准,在保证安全无误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拍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电影制片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签订公约的摄制组传递影视拍摄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并对各摄制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摄制组如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任何其他相关单位或市民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
第二十五条 摄制组在拍摄过程中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发生版权纠纷等问题的,依法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摄制组全权承担。
第二十六条 摄制组在拍摄过程中有违反本《自律公约书》规定,歪曲和破坏重庆形象,聘用道德败坏演员等禁止拍摄内容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删除,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拍摄协调文件,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协调拍摄文件的,违反行政协调函专管员制度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对该摄制组的所有拍摄协调文件及其它一切服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摄制组信誉登记查询制度,对违反《重庆市影视拍摄自律公约》的具体情况予以实时登记,建立诚信档案以便相关单位实时查询。对于严重违反本公约的摄制组,平台将纳入黑名单,今后不再提供该摄制组拍摄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经过相关部门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并报由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 本公约最终解释权归重庆市电影制片行业协会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电话:023-68821638
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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