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11-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全国、全市文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重庆市文物工作会议相关安排部署,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不断提高我区文物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确保文物的服务和教育功能,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二是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三是坚持依法管理。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文物保护体系基本完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一般文物点保护措施全面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

永川博物馆全面建成并对外开放,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长足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

文物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现状明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基本形成,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二、加强文物保护

   (四)加强文物资源管理。区文化委要建立文物登录制度,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工作,完善标准,规范程序。建立全区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推进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动态化。

(五)加强规划编制实施。将区文化委作为城乡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成员单位。区规划局要会同区文化委,商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文物保护专业规划,其重点保护内容应纳入城乡规划,要加快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送市规划、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规定,区文化委要督促、指导有关文物保护责任人,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加固维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区文化委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加强指导与监管,确保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排险工程到2020年全部完成,塔院寺石塔、万寿风雨廊桥、朝阳观、天子殿等一批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整体修缮工程得以实施,汉东城遗址保护工作按照规划如期进行。

(七)强化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坚持原址保护原则,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在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工程项目的工程选址和土地出让阶段,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作为土地和城乡规划并联审批依据;在大型建设工程开工前,区城乡建委要督促建设单位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中,要及时告知文物行政部门,先期开展文物资源调查,逐处落实保护措施,禁止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突击性拆除。

区规划局要将文物保护专业规划中重点保护内容纳入城乡规划;严格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

区文化委要通过公益性基金、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资金补助问题;要督促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人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对开展保护工作确有资金困难的,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资助;对保护不力的,经协商一致,通过置换、征收等方式,实施统一保护与利用。

(八)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区文化委要做好馆藏珍贵文物的修复工作,配备一批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珍贵文物展柜,完善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监测和调控设施,对珍贵文物全部配备柜架囊匣。加强文物征集工作,征集一批能够反映我区历史变迁的重要实物。

(九)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开辟为文化室、文物展示室等公益文化场所。区文化委要对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行为的机构或个人予以奖励,同时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并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

三、加强安全管理

(十)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加快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动实施四望山寺等一批重点文物安防、消防、防雷项目,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区公安局、区文化市场监察执法支队要严厉打击涉及文物活动的各种犯罪活动。

(十一)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文物安全属地责任,完善区、镇街、村社文物安全三级管理网络,强化区级各部门、镇街文物安全责任意识。在区文化委指导下,各镇街要明确乡镇文化服务中心的文物保护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落实保护员补助经费。

(十二)持续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建立由区文化委牵头,区公安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等部门参与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全区文物安全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点面结合、不留死角,从源头上杜绝文物安全事故发生。

四、明确保护责任

(十三)文物行政部门职责。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加强行政机构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文博专业技能,努力推进区文物管理所标准化建设,为全区文物事业提供专业支持。

(十四)各镇街职责。强化保护意识,履行职能职责,完善基层文物保护管理网络,明确乡镇文化服务中心的文物保护责任,落实镇、村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针对文物保存状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五)区级相关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在全区文物事业中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区发展改革委要为文物保护事业争取资金支持;区规划局要将文物保护专业规划的重点保护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区财政局要将文物保护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要在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工程项目的工程选址和土地出让阶段,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在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申报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区公安局、区工商分局、区文化市场监察执法支队要加大文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其他有关区级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十六)文物保护责任人职责。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属于直管公房的,管理使用机构是保护责任人。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指定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承担保护修缮责任。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文物工作实际情况,充实文物保护力量,加强现有人才培养,弥补文物鉴定、古建筑修缮等薄弱环节,提升文物保护与管理综合素质。同时,切实加强对镇街文化干部业务培训,使其初步掌握法律法规、文物鉴别、文物抢救性保护等基本业务。

(十八)多渠道落实保护经费。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镇街要根据辖区内文物保护保存现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文物保护。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九)严格责任追究。区级各部门、各镇街以及有关责任人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